甘肅省產權交易所企業增資操作規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在甘肅省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省產交所)進行的增資行為,促進各類資本通過產權市場實現優化配置,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在省產交所進行的企業增資活動,參與增資活動的融資方、投資方等各方主體都應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融資方是指通過省產交所實施增資的企業,融資方應履行相關決策程序,依照本規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擇優選定投資方。
本規則所稱投資方是指依法參與增資,并被選定實施投資行為的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方應自主判斷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第四條 參與企業增資活動的各方主體應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維護市場秩序、推進增資活動規范、有序地進行。
第二章 對接增資需求
第五條 參與增資活動的投融資各方,均可向省產交所或專業服務機構進行業務咨詢,委托其提供政策咨詢、方案設計、項目推介、盡職調查等相關服務。
第六條 融資方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可通過省產交所預披露增資信息,廣泛征集意向投資方。
第七條 融資方預披露增資信息的,需向省產交所提交《增資信息預披露申請書》及相關材料,預披露信息一般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增資條件、投資方資格條件等內容。
第八條 預披露信息在省產交所網站等相關媒體發布,發布期限一般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九條 預披露信息發布期間,省產交所及時向融資方反饋意向投資方征集情況,也可組織融資方與意向投資方洽談,協助融資方修訂完善增資方案。
第三章 受理增資申請
第十條 融資方實施增資,一般向省產交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ㄒ唬对鲑Y信息發布申請書》(含《增資公告》);
?。ǘI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ㄈ┕菊鲁?;
?。ㄋ模Q策及批準文件;
?。ㄎ澹┙昴甓葘徲媹蟾?;
?。┢髽I估值相關文件;
?。ㄆ撸┢渌枰牟牧?。
第十一條 融資方應在《增資公告》中充分披露企業基本情況、投資方資格條件、增資條件、對增資有重大影響的其他相關信息、擇優選定投資方的方式,以及保證金的設置等內容。
第十二條 企業基本情況信息,一般包括:
?。ㄒ唬┢髽I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注冊資本、實收資本、企業類型、所屬行業、主營業務、職工人數;
?。ǘ┈F有股權結構;
?。ㄈ┙昴甓葘徲媹蟾嬷械闹饕攧罩笜?。
第十三條 融資方可合理設置投資方資格條件。投資方資格條件可包括主體資格、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等內容。
第十四條 融資方可根據增資的目的,合理設置增資條件,一般包括:
?。ㄒ唬M募集資金總金額和各投資方募集資金金額(含區間);
?。ǘ└犊罘绞郊捌谙?;
?。ㄈ└魍顿Y方占增資后企業的股權比例(含區間);
?。ㄋ模┰鲑Y工作的時間進度要求;
?。ㄎ澹┢渌鲑Y條件。
第十五條 對增資有重大影響的其他相關信息,一般包括:
?。ㄒ唬徲媹蟾?、估值文件中的保留意見或重要提示;
?。ǘ┰鲑Y目的;
?。ㄈ┠技Y金用途;
?。ㄋ模┰鲑Y后企業治理結構;
?。ㄎ澹┍M職調查的要求;
?。┠技Y金總金額和投資方家數超出或不足時的相關安排;
?。ㄆ撸┤谫Y方認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融資方應在《增資公告》中明確擇優選定投資方的方式,融資方可單獨或組合采用競價、競爭性談判、綜合評議等方式進行多輪次遴選擇優選定投資方。
第十七條 融資方可在《增資公告》中提出意向投資方交納保證金的要求,并披露保證金的處置方式。
第十八條 省產交所在收到增資申請材料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融資方提交的增資申請材料、信息公告內容等進行形式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發布增資信息。
第四章 發布增資信息
第十九條 省產交所將增資信息在省產交所網站等相關媒體發布,公開征集意向投資方。
第二十條 企業增資信息發布期限一般不少于20個工作日,國有企業增資不得少于40個工作日,以省產交所網站首次信息公告日為起始日。
第二十一條 增資信息發布期滿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投資方且不變更信息發布內容的,可按照信息公告的約定延長信息發布期限,每次延長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未在信息公告中明確延長信息發布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終結。
第二十二條 信息發布期間,融資方股權結構、財務狀況、經營管理等發生重大變化,對增資活動可能產生影響時,融資方應及時書面通知省產交所。省產交所可根據融資方的申請補充、中止或者終結信息發布。
補充信息發布的,信息發布期限連續計算,補充信息發布期限一般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中止信息發布的,中止期限一般不超過30天,待相關影響確定或消除后,可恢復信息發布?;謴秃蟮睦^續信息發布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累計公告期不少于《增資公告》中約定的發布期限。
第五章 登記投資意向
第二十三條 增資信息發布期間,意向投資方可到省產交所查閱增資項目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意向投資方應在信息發布期間向省產交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ㄒ唬锻顿Y申請書》;
?。ǘI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ㄈ┕菊鲁?;
?。ㄋ模Q策及批準文件;
?。ㄎ澹对鲑Y公告》要求的相關材料;
?。┢渌枰牟牧?。
第二十五條 省產交所對提交《投資申請書》的意向投資方逐一進行登記,并將登記情況及時通知融資方。
第二十六條 投融資各方經協商,可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服務機構進行盡職調查。
第二十七條 省產交所對意向投資方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并將審核意見通知融資方。
第二十八條 融資方應在收到審核意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省產交所出具對意向投資方的資格確認意見,對意向投資方資格不予確認的,應提供合理理由。
第二十九條 省產交所應以書面形式將資格確認結果通知各意向投資方。意向投資方應按照《增資公告》要求,將保證金交納至省產交所指定賬戶,成為合格意向投資方;意向投資方未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投資資格。
第六章 擇優選定投資方
第三十條 融資方需要通過省產交所在合格意向投資方中擇優選定投資方的,應在產生合格意向投資方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擇優實施方案。
第三十一條 省產交所協助融資方按照擇優實施方案選定投資方。
采用競價方式的,各合格意向投資方參與競價,以競價結果確定投資方。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融資方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組成談判小組,分別與各合格意向投資方進行談判,根據談判結果和報價,擇優選定投資方。
采用綜合評議方式的,融資方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組成評議小組,對各合格意向投資方的響應文件進行綜合評議,擇優選定投資方。
第三十二條 融資方在擇優選定投資方后3個工作日內,對擇優結果進行確認。
第七章 出具增資憑證
第三十三條 在確定投資方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省產交所向投融資各方出具《增資結果通知書》,融資方一般在收到《增資結果通知書》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增資公告》約定的增資條件及擇優結果,安排新老股東共同簽訂《增資協議》,并交省產交所存檔。
第三十四條 省產交所在收到《增資協議》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增資交易憑證》。
第三十五條 投資方根據《增資協議》的約定繳付出資,省產交所可提供相應的資金結算服務。
第三十六條 省產交所在網站對增資結果進行公告,公告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投資方名稱、投資金額、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通過省產交所征集合作方發起新設企業的,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十八條 省產交所增資業務服務收費,按照省物價部門批準的產權交易收費標準,向交易雙方收取。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和修訂權歸省產交所。
第四十條 本規則自2016年6月30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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