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在甘肅省產權交易所(簡稱“省產交所”)進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依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產交所采用網絡競價方式組織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有產權轉讓網絡競價活動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網絡競價,是指省產交所依據轉讓方的申請,將產權轉讓項目(簡稱“標的”)信息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省產交所網站進行發布,信息一經在省產交所網站發布,競買人即可通過省產交所指定的網絡競價系統競爭受讓轉讓標的的行為。
網絡競價活動由自由報價期和限時報價期組成。自由報價期結束后即進入限時報價期,限時報價期由限時報價周期組成。自由報價期自標的信息在省產交所網站發布之時起不少于5個工作日,每個限時報價周期不少于3分鐘。
本辦法所稱的競買人,是指在自由報價期內提出受讓申請,交納
保證金,獲得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本辦法所稱的受讓方,是指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以最高報價競得轉讓標的的競買人。
第五條 省產交所是網絡競價活動的組織者,為網絡競價提供交易平臺的相關服務,維護網絡競價活動的正常秩序。
第六條 省產交所會同轉讓方確定自由報價期和限時報價周期的期限。
第七條 在網絡競價活動期內未產生有效報價的,經轉讓方申請,可重新組織網絡競價活動。
第八條 轉讓方選擇通過網絡競價方式進行產權轉讓的,應向省產交所提出轉讓申請,同時提交轉讓所需相關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九條 省產交所對轉讓方提交的材料進行齊全性及合規性審核。
第十條 審核通過后,省產交所會同轉讓方共同制定《產權轉讓網絡競價須知》等文件。
第十一條 省產交所將轉讓信息及《產權轉讓網絡競價須知》發布后,轉讓方不得隨意更改或取消所發布信息。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或取消的,轉讓方應向省產交所提出申請并提交原批準機構的書面同意文件,省產交所審核同意后在網站予以公告。變更轉讓信息的,該轉讓標的的網絡競價活動期限重新計算。
第十二條 意向受讓方在參加網絡競價之前應認真閱讀《產權轉讓網絡競價須知》。
第十三條 意向受讓方按《產權轉讓網絡競價須知》的規定提交受讓相關材料,交納保證金,簽署《網絡競價承諾函》,經省產交所審核通過后取得競買人資格。
第十四條 競買人取得網絡競價系統的有效用戶名及密碼,即可參加相應標的的網絡競價活動。
第十五條 網絡競價采用加價的方式進行,各競買人每次的有效報價為當前報價加上該次網絡競價活動設定的加價幅度的整數倍。
自由報價期內,各競買人的每次有效報價隨即成為當前報價;在每個限時報價周期內,如出現新的有效報價,則進入新的限時報價周期;在一個限時報價周期內如未出現新的有效報價,則當前有效報價方成為該次網絡競價活動的最高報價方,除《產權轉讓網絡競價須知》另有規定外,該最高報價方即為受讓方。
第十六條 網絡競價活動結束后,省產交所向受讓方出具《網絡競價結果通知書》。
第十七條 受讓方應按照《網絡競價結果通知書》的要求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或相關交易證明文件,并按照規定交納成交價款和競價服務費后,辦理標的交割手續。
第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省產交所有權終結該標的網絡競價活動:
(一) 在網絡競價過程中,出現標的損壞或滅失的;
(二) 因不可抗力導致網絡競價無法正常進行的;
(三) 其他經省產交所確認應終結的情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甘肅省產權交易所。